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与政府办文件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浏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4-01-02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浏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浏政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健局牵头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市红十字会、武警浏阳支队等部门(单位)为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健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市发改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市工信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负责做好全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防护物资的储备和我市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及监管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上级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负责疫区水路的交通管制,协助卫健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协助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受灾地区需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浏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建立健全市、乡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全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健、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卫健、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卫健委等相关单位,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市卫健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及时通报市卫健局,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地级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1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5)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地级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长沙市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行动

4.2.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经评估后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接到本市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市卫健局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市卫健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有关牵头责任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启动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在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处置措施

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物资保障

卫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发改、财政、工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工信局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市财政局负责物资储备经费统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浏阳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9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浏政发〔20215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所需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市医学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

2.2.2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医学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评估、报告、发布相关信息;在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2.3指挥调度组:由市卫健局牵头,设在市120急救中心,以市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市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治工作。

2.2.4医疗急救组:由市卫健局牵头,以市级医疗机构为主体,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2.2.5物资保障组:市卫健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物资、药品、经费等保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2.2.6信息管理组:市卫健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2.7专家咨询组:由市卫健局负责组建,以市级医疗机构为主体,必要时请求长沙或省部级医疗机构参与,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救援预案和技术方案。

2.2.8疾控与卫监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情况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估、卫生监督执法,防止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健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平台和120急救转运系统,完善现代化通讯指挥系统、信息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协调和组织安排长沙或部属省属医院参与我市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建立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并根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负责配备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数据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改局:按权限负责审批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协调各相关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相关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协调通信单位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紧急医学救援绿色通道保证伤亡人员迅速转移,查明伤亡者身份,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经费统筹保障和监管;具体的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紧急医学救援时,市卫健局提出紧急医学救援经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安排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调度工作;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生产。

乡镇(街道):负责现场的保护、维护秩序及医疗卫生救援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发生预警级别为级的突发事件,启动浏阳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发生预警级别为级、级、级的突发事件,立即向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长沙市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级、级、级响应,并在上级医学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应急处置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在实施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事件的级别、性质和上报要求等,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医学救援建议。

3.3.1现场评估与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评估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估、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按要求逐级报告至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按要求逐级向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病员及其医疗救治进展和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长沙市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信息发布由市医学救援指挥部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根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信息。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可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善后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伤病员的救治进入常态化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对危重病人的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2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医疗用品由所派遣的医疗卫生单位提供,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要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卫健局要依程序确定当地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2奖惩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水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浏政发20215)。

1.3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对水体进行全面、常规、定时监测和巡查,对重点河流(段)重点监测,对重点区域重点监控。

1.4.2 及时准确,处置合理。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报告、快速反应,科学、合理、有序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4.3 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全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应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1.4.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坚持常抓不懈防患未然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高度重视水源水污染事件,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浏阳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展事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委维稳办、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森林公安局、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市疾控中心、市水文局、长沙市水上执法大队(第五中队)、高坪镇、永和镇、张坊镇、小河乡、中和镇等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由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研究决定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警戒、封闭受污染区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指导监督成员单位以及流域乡镇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演练;开展水污染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发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保护区水污染情况的信息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指挥部;负责应急值班管理;根据污染事件的级别通知各方做好应对处置措施;负责株树桥水库水污染期间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与协调;负责水污染事件的记录、报告、分析和总结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有关网络舆情监测,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重点项目的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工业污染所引发的水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通信运营商提供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必要的隔离带参与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对事故责任嫌疑人进行调查和控制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投毒等案件的侦办应急处理的道路交通畅通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水污染影响居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协调水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和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审核保护区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和保护区受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周边环境恢复所需资金的预算,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按《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因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物资运输的车辆调度、保障工作提供相关的应急处置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消除水路和所辖道路污染。

市水利局:参与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工作,负责提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量调度的处置意见参与提出供水水源安全控制措施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对受污染区域采取应急引水、配水等措施,并充分调度水资源;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污染水域渔业的应急处置和农业生产的指导;牵头负责农药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村民、畜禽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爆发而引起水污染组织、指导经营主体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因森林火灾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组织和处置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对水污染事件所致病人的医疗救治、医学诊断及可能造成疫情流行的防控;负责对水质进行监测,依据监测结果,提出疫点疫区范围,并提出综合性的防控措施。

沙市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负责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污染防控方案指导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防控污染,排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参与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污染区域的监督治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检查保护区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药品器械经营单位为水污染事件区域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援助。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市农展事务中心:负责保护区化肥使用减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应急处置对污染事件发生后农作物、土壤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市委维稳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受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区域现场秩序维护和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工作。

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加强对保护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周边环境影响评估;配合事件处理,及时停止发电(防止下游受污染)做好取水口闸门的开关调度工作;积极协调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有限责任公司配合事件处理,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采取应急引水、配水等措施,充分调度水资源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牵头负责污染水环境的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协助乡镇统计受水污染影响的移民人口的数据,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协助做好受水污染影响的移民疏导和劝返工作。

市疾控中心:参与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并提出控制意见。

市水文局:负责收集株树桥水文资料,协助做好水污染事件期间的水量监测等工作。

长沙市水上执法大队(第五中队):牵头组织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水污染事故水域水上搜救协助收集、消除水路污染物。

高坪镇、永和镇、张坊镇、小河乡、中和镇:负责调集本辖区内相关救助队伍和物资,参与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统计受水污染影响的移民人口数据,协助市直相关职能单位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抚转移、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

株树桥水库流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理工作。现场指挥地点应设在离污染源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并同时设置专家组、事件调查组、新闻发布组、应急处理组、污染防控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维稳工作组等应急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参与单位及职责如下:

2.2.4.1 专家组

牵头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参与单位: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卫健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疾控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展事务中心、市水文局

职责: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水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2.2.4.2 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市森林公安局

职责: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地方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对引发水污染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件责任进行认定。

2.2.4.3 新闻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

责:全面收集受污染区域及人民群众的各种信息;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报道库区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等。

2.2.4.4 应急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

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展事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长沙市水上执法大队(第五中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保护、人员疏散、防止污染源扩散及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抢险处理。

2.2.4.5 污染防控组

牵头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参与单位: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卫健局、市农展事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水上执法大队(第五中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库区水污染源的控制和水面污染的消除工作。

2.2.4.6 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疾控中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库区水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治,严密监测和监控,防止群体性二次污染;及时采取控制传播途径、对症消毒等措施消除由水污染而引发的病原性疾病。

2.2.4.7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参与单位: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水文局

责:负责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水质分析、污染趋势变化和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等技术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科学处置依据。

2.2.4.8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保障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各种物资;及时对受污染居民进行安置,并提供受污染居民所需的临时生活物资。

2.2.4.9 维稳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委维稳办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区域的现场控制,预防不法分子借机滋事;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维护现场社会秩序。

3. 预防预警机制

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早发现是指通过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尽早发现情况和隐患,并尽量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早报告是指在发现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到相关部门;早处置是指在事件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积极对,避免事件恶化和升级。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水利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要分别制定水环境安全预防机制,对职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起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报送;各水文、水环境、水土保持等监测站要制定株树桥水库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理机制,同时依托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水质监测等相关机构对常规水质水量信息、数据等开展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行动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值班电话(83689279);在接到报警并初步核实事件的情况和性质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值班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2.2 定期组织开展对株树桥水库流域的巡查,并做好取水口、有毒有害事故易发区域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实际情况,当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提出措施和对策。

3.2.3 对重要支流、取水口进行定期现场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监控水体情况。

3.2.4 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报告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

3.2.5 定期开展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和演习,提高处理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水环境监测、评价、报告系统。对株树桥流域重点水体(乡镇集中流域地、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建立监测系统,对监测成果建立评价系统,对成果建立快速报告系统,做到三系统结合,全方位掌控,确保市指挥部及时了解各环节情况。

3.4 水污染事件的级别及预警发布

3.4.1 水污染事件的级别

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及经济损失情况,将水污染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3.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IV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3.4.1.2 较大水污染事件(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4.1.4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事故;

3)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水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2 预警级别的发布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分一般 (IV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进行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影响范围、水域环境、生命安全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较大(ⅢI)、重大()、特别重大(I)四级,根据污染事件的影响程度,判断事件发生级别,按不同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1 应急响应行动

4.1.1 当株树桥水库流域发生一般性水污染事件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事件调查组、应急处理组、污染防控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监测组等迅速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 当株树桥水库流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报请市应急委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小组实施现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长沙市应急委。

4.1.3 当株树桥水库流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按程序报请市应急委、长沙市应急委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应急委。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记录

在接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报告时,立即对所接收的报告进行登记,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特征和污染源的强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2.2 信息核实

接到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件的起因、实际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

4.2.3 信息发布

类型、程度的水污染事件,依据相关规定程序,在事件核实之后,由信息发布组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对社会进行信息发布。

4.3 应急处理

4.3.1 值班员接到污染事件报警信息后,迅速进行核实并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的级别,在1小时内按规定逐级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污染特征、污染源强弱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3.2 市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下达指令,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通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件发生地。

4.3.3 建立市指挥部临时通讯网络,确保应急处理正常进行。

4.3.4 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在12小时内定性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及可能的危害程度,在24小时内定量检测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出具监测报告。

4.3.5 各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应急工作;同时开展恢复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

4.4 应急终止

处置情况符合下列条件时,市指挥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宣布株树桥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解除预警。即:突发性水源地污染环境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需要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对事件的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各相关单位和乡镇等要负责做好污染地区居民的生产自救、生活保障、环境保护、医疗救助、人员安置补偿和社会稳定等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突发水污染事件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改进意见,编写《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根据反映的情况和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为快速控制和消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达到预期良好效果,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做好救助人员、装备物资、通讯、信息保障等各项救灾的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灾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需明确联系电话,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中信息畅通。

6.2 队伍保障

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可根据污染情况的变化由市指挥部现场调配人员。

6.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统筹保障投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6.4 临时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受污染群众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习

株树桥水库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法规和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常识的宣传,加强对水污染应急处理、医疗卫生、环保监测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水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市指挥部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演习,提高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并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2 责任与奖罚

市株树桥水库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在发现和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水污染事件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株树桥水库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 【音频解读】解读《浏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预案修订情况
    解读《浏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预案修订情况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